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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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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4-11-18 11:00
  •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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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

    ZJBC65-2024-0002

    甬農發〔2024〕147號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寧波前灣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期發揮效益,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寧波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1月13日

    寧波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長效運行管護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進一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2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農田發〔2023〕19號)、《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甬農發〔2024〕19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是指通過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內的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日常管理、維修及養護,保障工程原設計功能在合理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應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建管并重、協同推進,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健全管護機制,創新管護模式,確保建成的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章  管護主體及職責要求

    第五條  按照“市級指導、縣級負責、鄉鎮主體、村級實施”的總體要求,明確管護職責及分工,確定管護主體,壓實管護責任。

    第六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制定管護辦法,監督評價縣級管護工作開展情況;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并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給予必要經費支持,建立權責清晰、運行有效、日常管護和集中維護相結合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良性運行機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制定管護制度,細化管護措施,開展日常抽查、集中維護、監督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在60日內將農田基礎設施資產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形成資產交付清單,明確管護要求和標準。

    第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等。鼓勵和支持管護主體提前參與工程設計、實施、竣工驗收等相關關鍵環節。

    第九條  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要求及工程設施特點,因地制宜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作為產權人應明確工程設施管護主體,可自行承擔或委托土地承包人、土地經營權人、第三方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等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對于自行承擔管護的,管護主體應自覺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熟悉高標準農田相關政策,掌握管護范圍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數量、位置及具體管護要求等。

    對于委托開展管護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應與管護承擔方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并承擔監督責任;協議(合同)期滿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明確管護主體。

    在項目實施前已委托第三方承擔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的,應由相關方按照合同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承擔管護責任,做好管護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應采取多種方式引導、調動種糧大戶、農民群眾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的積極性。

    種糧大戶、農民群眾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積極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自覺維護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  管護協議(合同)內容應包括: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經費、管護范圍、管護內容、管護要求、管護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管護標準及內容

    第十二條  通過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田塊整治設施。田埂、護坡、農機下田通道等無垮塌、破損,能夠正常通行且無安全隱患。

    (二)灌溉與排水設施。田間灌溉與排水溝渠(管道)、塘堰(壩)、泵站、小型攔河壩、農用井、小型集雨設施等灌溉與排水工程灌排暢通、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

    (三)田間道路設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暢通,保持設計功能,能夠正常使用。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農田防護林等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總體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應達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

    (五)農田輸配電設施。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變配電裝置等農田輸配電工程的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完整清晰,低壓輸電線路滿足設備運行和信息化、數字化管理要求,及時消除老化、脫落、斷裂等安全隱患。

    (六)其他。項目區標識、公示牌等設施完好整潔,保障農田生產的信息化管理、監測設施等工程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管護主體應落實具體管護人員,定期組織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日常巡查和維護,及時填寫記錄并存檔,避免道路、農橋超載超限車輛通行,防范人為故意損壞已建成的設備設施,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設施在設計期限內能夠安全穩定利用。

    管護主體對無法自行處置的問題,應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工作職責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會商解決。

    第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作物熟制和實際需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運行狀況、資金落實情況、管護臺賬等集中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組織屬地政府開展高標準農田集中維護,對工程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加固,及時排除運行風險隱患,確保工程設施持續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建設內容。

    第四章  經費保障及使用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財政資金。地方政府應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地方財政應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保障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支出。

    (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依托地方財政金支持,充分撬動社會資本參與,通過統籌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余資金、耕地保護補償專項資金或其他渠道涉農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

    (三)管護主體自籌資金。管護主體通過投工投勞、社會捐贈、從集體經濟收益或工程設施運行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

    第十七條  各地應充分考慮高標準農田建設實際,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管護成本及經費需求,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投入標準。

    第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資金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維護保養、設備(耗材)采購、修繕等日常維護、集中維護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管護保險以及管護人員薪酬、培訓、評估等與管護相關的支出。

    各地應建立健全管護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制度,規范本級管護資金績效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護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無關的支出。資金使用情況,應在一定范圍內定期公示,自覺接受審計和群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推動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信息公示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輿情監測與處置,完善問題發現和處置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情況,建立管護臺賬,逐步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日常監測機制,并將監測結果作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評價及建設管護資金安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于管護主體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工程設施損毀嚴重、無法正常使用的,應責令管護主體限期修復,并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管護主體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因機械作業或人為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按照“誰損壞、誰維修”的原則責成損壞人及時予以修復或賠償;情節嚴重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已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考核、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各地要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的組織領導,健全保障機制,壓實主體責任,確保管護工作落實到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施,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147關于印發《寧波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規范性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