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農發〔2025〕46號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前灣新區社管局,局屬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5年度全省農業投入品監督抽檢等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農法發〔2025〕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全市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4月3日
2025年度全市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資市場監管,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統一部署、模塊推進、靶向抽檢”總體要求,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部署安排,分為農業投入品常規監督抽檢(以下簡稱常規抽檢)和農藥質量及隱性成分、肥料含農藥成分專項監督抽檢(以下簡稱專項抽檢)兩個板塊實施,現將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任務下達到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各承擔單位按照“檢打聯動”要求,按時抽樣、及時送檢、快速查辦。
二、工作任務
全市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共458批次,其中抽檢種子70批次,抽檢肥料68批次(包括肥料專項抽檢36批次),抽檢農藥202批次(包括農藥專項抽檢112批次),抽檢獸藥38批次,抽檢飼料及飼料添加劑80批次。農業投入品抽檢任務分解詳見附件1。常規抽檢種類與比例、抽檢項目詳見附件2。
三、實施辦法
(一)抽檢范圍。常規抽檢對象為我市從事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重點抽取近年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省內生產企業以及銷量較大、新進入當地銷售的、近年來沒有實施抽樣企業的產品。在規定期限內市場監管部門已抽樣的產品,不再重復抽取。專項抽檢堅持問題導向,以群眾反映強烈、近幾年抽檢不合格多以及疑似存在問題的產品作為抽檢重點。同一主體(點)抽取樣品不超過2種。
(二)抽檢時間。常規抽檢分為上半年、下半年兩批次進行,其中種子送檢完成時間分別為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農藥、肥料送檢完成時間為10月15日前,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送檢在9月底前完成;專項抽檢全年一批次進行,各單位送檢完成時間為5月15日前,抽檢結果上報時間為7月15日前,查處結果上報時間為9月15日前。
(三)抽檢種類。原則上按照省農業農村廳布置的抽檢種類開展抽檢。
(四)抽樣要求。常規抽檢要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采取隨機方式抽取抽樣主體和執法人員,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抽檢人員在抽樣現場,應對相關證、照進行檢查,對未取得相關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品種未審定或侵權、種子假冒、經營主體未備案而擅自生產、經營的,以及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標注的質量標準與國家要求不符的,要及時立案查處,不再實施抽檢。
抽樣時,應完整填寫《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單》。種子產品抽樣時,應填寫《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扦樣單》(見附件4)和《農作物種子監督檢驗委托單》,委托單需通過“浙里辦”-“浙農糧”-“種業服務”-“質量檢驗委托”在線申請填報并下載打印提交。
肥料產品抽樣,詳細填寫肥料產品中各成分標明量,有機肥料氯離子≥2.0%的須填寫氯離子標明量,含氯的復合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須填寫清楚氯離子標明量(高氯、中氯、低氯)。抽檢屬于備案的肥料產品(復合肥料、水溶肥料、摻混肥料等)只要求檢測是否含有農藥成份。
農藥產品抽樣,涉及農藥產品隱性成分的抽檢,重點向生物農藥、除草劑等產品傾斜。
獸藥產品抽樣,按照《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公告第 645 號)執行,應嚴格核對獸藥產品追溯碼和貯 藏條件,避免抽取距離有效期不足 3 個月的近效期獸藥產品,所 抽取樣品 1 式 3 份全部寄送或送至檢驗機構,運輸過程中應注意 保存方式。
飼料產品抽樣,應注意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送樣時原則上至少有25天的保質期),避免在檢測和異議申訴期間已超過保質期。
被抽產品(如農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執行企業標準的應及時索取產品企業標準。從非生產單位直接抽取農藥、種子樣品的,抽檢單位必須以郵政快遞或其他快遞方式向樣品標稱企業發出《產品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并留存送達憑證,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書面確認,逾期未書面回復的,視為對樣品真實性無異議。對逾期未反饋的,抽檢單位要及時通過郵政快遞或其他快遞系統網絡下載簽收記錄,并將記錄留存備查。
(五)檢驗和判定。專項檢測樣品送省廳確定的檢測機構。常規檢測中種子樣品送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檢測,獸藥、飼料樣品送浙江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獸藥飼料監察所)檢測,其他品種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送樣時,應與檢驗機構核對樣品信息,在委托單上簽字、加蓋委托單位公章,辦理正式委托手續。
抽取的種子樣品應在 15 天內送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檢測,以免影響檢測的準確性,同時將監督抽檢信息報廳法規與執法指導處進行備案。
農藥產品檢測項目主要為有效成分含量,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規定。檢驗和判定原則上按產品標明的標準執行。對標明為企業標準同時又不能取得標準時,可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同類產品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按明示值進行判定,允許波動范圍按《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要求執行。農藥產品中檢出未經登記或未明示農藥成分的,按《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判定為假農藥。
飼料產品質量指標按照生產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有效合同、 飼料標簽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示指標進行判定。如生產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與明示指標、《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農業農村部公告 2625 號)不一致,應從嚴判定。
(六)復檢要求。被檢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后7個工作日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分析 保證值之外的指標判定不考慮產品的保質期),向抽檢單位書面申請復檢,并說明復檢理由,未按時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復檢樣品必須為抽樣留存樣品,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復檢結果為最終結果。
(七)結果處理。各抽檢實施單位在收到檢測報告后要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受檢單位(或個人),經確認為質量不合格的投入品要及時查處并溯源,并上報相關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業投入品抽檢是掌握市場質量狀況、打擊假劣產品、維護農民利益的有效途徑。各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工作,突出問題導向,認真組織,按要求及時完成。
(二)提高工作效率。實施機構要嚴格按照“合法、科學、公正、客觀、高效”原則,按時做好抽樣、確認、及時送樣、征求異議、結果報送、案件查處等各環節工作。
(三)嚴肅工作紀律。抽檢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不徇私情。抽樣前不得通知被抽樣人,統一公布檢測結果前不得泄露檢測情況,不得將檢測結果告訴無關人員。要遵循隨機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科學抽樣,不得抽取被抽樣人推薦或選送的樣品。
聯系人:黃薇、徐拂曉。
附件:46關于印發2025年度全市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實施方案的通知.doc
1.2025年度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任務表
2.2025年常規抽檢種類及項目
3.產品確認通知書
4.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扦樣單